勞動法系列講座─『從我國法院判決分析罷工法律問題』

本會於107年10月13日,舉辦勞動法系列講座-『從我國法院判決分析罷工法律問題』,邀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邱羽凡助理教授主講,邱教授是德國哥廷根大學法學博士,也曾任執業律師,對勞資爭議議題素養及實務經驗豐富。

講座指出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條定義規定,勞資爭議類型分為「權利事項」及「調整事項」之勞資爭議。權利事項是指「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、團體協約、勞動契約之規定所為權利義務之爭議」;調整事項則係「勞資雙方當事人對於勞動條件主張繼續維持或變更之爭議」。所稱爭議行為則是「勞資爭議當事人為達成其主張,所為之罷工或其他阻礙事業正常運作及與之對抗之行為。」,而罷工係指勞工所為暫時拒絕提供勞務之行為。

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中,罷工應為「調整事項」之勞資爭議,或雇主、雇主團體經中央主管機關裁決認定成不當勞動行為之勞資爭議。罷工主體須工會始得為之。罷工程序須該爭議業經過調解程序無結果、經會員以直接、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罷工,罷工的手段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為之,在爭議行為期間,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。講座並提出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795號民事判決見解供會員參考。

除了罷工外,其他爭議行為,尚包括積極業務阻礙與干擾行動、消費者杯葛等。爭議行為須具備主、客觀要件,主觀要件為:爭議行為須以貫徹勞資爭議之主張為其目的,而其決定為集體之意思。客觀條件為:必有行為,且不論為積極或消極的行為,只要產生阻礙業務之正常營運為已足。

勞資爭議在調解、仲裁或裁決期間,勞方不得因該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,或為其他爭議行為。而在手段上,爭議行為應依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下為之,爭議行為期間,爭議當事人雙方應維持工作場所安全及衛生設備之正常運轉。

講座除了講解法律規定、法院實務見解,並舉過去國內案例,演講幽默風趣,與會會員均感獲益良多。(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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